童心幼儿园章程(核准稿)

作者:来源:童心幼儿园时间:2016-06-30

 

童心幼儿园20079月正式开园,位于风景秀丽、环境优雅的水岸花园小区旁。共占地面积53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800平方米。幼儿园内设置种植园地及能满足幼儿成长需要的专用活动室。幼儿活动用房洁净舒适,宽敞明亮。环保、卫生的设施设备、丰富适宜的活动空间、平等关爱的人文气氛,处处体现着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目前共开设9个教学班,每个班都配有两名教师,一名生活老师。

多年来,在市委领导及上级幼教部门的关怀和直接领导下,将以全国省、市教育工作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为指导,以贯彻两个幼教行政法规为依据,以“一切为了孩子”为办园宗旨,以“幼儿至上,服务第一,团结求实,进取创新”为同心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形成本园独特的风格。先后被评为《卫生保健苏州市优质园》、《昆山市平安校园》、《昆山市食堂量化管理A级单位》、《昆山市学习型单位》、《昆山市巾帼文明示范岗》、《苏州市平安校园》、《昆山市绿色幼儿园》 、《江苏省平安校园》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昆山市玉山镇童心幼儿园;园所地址为汉浦路凯达路1号;邮政编码为215300;官方网址为http://txyey.ksedu.cn/

第三条  本园由高新区人民政府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园是一所实施学前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园主要服务水岸花园小区内及周边小区的3-6岁适龄幼儿,办学规模为三个年级,9个班级,总体不超过32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办学理念与发展目标

办园宗旨——用爱心呵护棵棵幼苗  用智慧启迪颗颗童心。

办园理念——以人为本、育人为本、发展为本。服务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

办园目标——改革创新求发展、科教兴国促提高立足全面创特色、开拓进取树品牌。

    在《纲要》精神的引领下,童心幼儿园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积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园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绘画、舞蹈、感觉统合训练、主题教学等,让幼儿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童心幼儿园始终把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平时,注重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掌握自我保护的方法。并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110紧急按钮、红外线CK报警系统等设施设备,并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报警系统进行联网。要求安保人员能熟练的掌握操作方法,做到了物防、技防、人防。同时,我园还建立了各项安全预案,责任到人,并层层签定安全责任制,做到了制度防。

开园至今,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幼儿园稳步发展,多次接待幼教同行的参观、学习,共同进取。在幼教工作实践中,幼儿园先后获得卫生保健市优质园;食堂量化管理A级单位;江苏省平安校园、昆山市学习型单位、昆山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等荣誉称号。

“沧海激流,方显英雄本色”,执着的童心人将立足童心良好的根基,乘势而上,坚持与时俱进,全面提升办园水平,为实现园所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

第六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幼儿园三风一训:

园风:乐群 笃行 博爱 进取

教风:团结 奋进 创新 奉献

学风:善于诱导  启迪智慧 激发潜能 引导创新

园训:好奇 好问 好学 创新

人类的双手不仅创造了人类自己,也创造了人类生活的整个世界。面对快速发展的21世纪,面对当前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新局面,面对人们对优质幼儿园教育的热切期盼,为了顺应幼教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我园充分利用手工教育特色促进幼儿全面可持续发展,开发潜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幼儿园的手工特色活动,旨在将手工教育特色提升为创建幼儿园办园特色,进一步满足幼儿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幼儿健全的人格,增强幼儿园的竞争力,促进幼儿园的生存与发展。

第七条  幼儿园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园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园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幼儿园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园内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园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订幼儿园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幼儿园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园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幼儿学费等各种收入以及园舍设施、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9.组织协调幼儿园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幼儿园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党支部作为中国共产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幼儿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幼儿园设置园长、分管教学副园长、分管后勤副园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园内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园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幼儿家长参与幼儿园与幼儿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幼儿园重大问题由园务会议决策。园务会议成员为正副园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会议由园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园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园所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幼儿园相关信息,但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幼儿园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幼儿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幼儿园法律顾问。为幼儿园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幼儿园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幼儿园指派,以幼儿园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园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幼儿家长和教职工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园内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制度,制定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本园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要求,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遵循幼儿的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从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园遵循课程改革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要求,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开展课程园本化研究,防止幼儿园课程小学化。

本园秉持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讲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本园重视个性化班级环境建设,为幼儿展示创意、与人交往、获得认同创造条件。

本园在保教活动中重视对幼儿的观察与倾听,了解幼儿需要,适时给予支持与帮助,并灵活调整保教目标、改进方法。

第二十三条  本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引导幼儿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第二十四条  本园遵循全面性、发展性、动态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幼儿发展评价工作,并建立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并负责管理教师个人业务成长档案,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制度,定期开展园本研修活动,提升教师专业素养。

第二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

第二十七条  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痰迹,墙壁无污渍,公物无损坏。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八条  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九条  本园每周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三十条  本园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保证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其中体育活动不少于1小时,通过健康活动、游戏活动或其他形式的活动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锻炼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定期检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检查,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保育教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本园不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幼儿,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对幼儿园、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园有权要求监护人履行下列义务:

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充分发展。

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隐私。

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保育教育工作计划,进行一日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使用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个岗位职责,完成保育教育工作任务;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指导、管理本班幼儿生活,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践行幼儿本位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幼儿园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幼儿园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我园开办资金约合400多万元,幼儿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差额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保育教育费收入)等。幼儿园按照上级部门确认并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家长收取相应的费用,用于幼儿园的保教、膳食等开支。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预算、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幼儿园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幼儿园向教职工和幼儿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幼儿园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幼儿园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幼儿园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幼儿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幼儿园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我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幼儿园创新幼儿园、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本园开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园遵循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保育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幼儿安全健康、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化解家园矛盾等工作。

本园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园发展规划及其进展、保育教育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本园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园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本园发挥家长专业和职业优势,协助幼儿园组织实践活动,开展各类家长助教活动和家长志愿者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园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服务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本园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组织教职工开展志愿者活动服务社区。

第五十四条  本园依靠高新区人民政府、同心街道办事处、社区、同心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园水平。

幼儿园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教师交流,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五十六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园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委员会通过,报昆山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